冷知识:“彩礼”的起源和演变
“彩礼”的起源,可以追溯到中国早期婚姻制度的形成过程。它并非一开始就是单纯的财物交换,而是经历了从礼仪象征到法律要件、再到经济负担的复杂演变。
一、起源传说与早期形态
相传中国最早的婚姻制度从伏羲氏制嫁娶、女娲立媒约开始。《通鉴外纪》载:“上古男女无别,太昊始设嫁娶,以俪皮为礼。”俪皮即成双的鹿皮,象征夫妇相俪、成双成对,这被视作彩礼的最早形态。
从人类学的角度看,彩礼的雏形与早期氏族社会的婚姻形态密切相关。在母系氏族时代,男女之间没有经济上的往来,子女属于女方家族。随着生产力发展,男子在生产劳动中的作用日益凸显,社会逐渐进入父系氏族社会,从夫居的婚姻形态随之出现。在这一过渡中,男方家庭向女方家庭给付财物,用以补偿女方家庭失去一名成员(劳动力),彩礼便由此萌芽。史学大家吕思勉先生也指出,彩礼的原初形式可看作是早期经济生活的产物,用以达成两个族系婚姻关系中一种经济上的“平衡”。
此外,有学者认为古代婚姻制度经历了从群婚、抢婚制到有偿婚制的演化。相对于暴力的抢婚,有偿婚制以财物给付代替掠夺,是一种相对文明的方式,这也为后世彩礼习俗的形成提供了制度土壤。
二、制度确立:周代“六礼”中的“纳征”
彩礼作为正式的婚姻礼仪,最早确立于西周时期。周代形成了完整的“婚姻六礼”制度,即纳采、问名、纳吉、纳征、请期、亲迎六个程序。其中,“纳征”(又称“纳币”)是第四礼,指男方向女方赠送聘礼,女方接受后婚姻关系即告正式确立。
“征”有“成”和“证”双重含义,既表示婚姻关系的达成,也作为婚姻成立的凭证。纳征是六礼中最为关键的环节,《仪礼·士昏礼》称“所受币者不交不亲”,足见其决定性意义。周代纳征所送聘礼按《仪礼》记载为玄纁(黑、浅红色丝帛)、束帛和俪皮。值得注意的是,这些物品价值适中,重在寓意而非财富。周代贵族婚姻严格遵循六礼,而普通百姓除纳征外,其他五道礼节甚至可以用一只大雁来代替,手头紧的人家以两张鹿皮也能过关,娶妻并非靠钱财堆砌。
三、历代演变:从“重礼”到“重财”
汉代是彩礼发生重要转折的时期。随着经济发展,聘礼内容逐渐丰富,出现了“聘礼三十物”,包括羊、大雁、白酒、清米等,有钱的贵族还会额外添上金银首饰。彩礼开始带上经济价值的考量,不再单纯是象征意义。据《汉书·王莽传》记载,皇帝娶皇后也要“黄金二万斤,为钱二万万”。东汉王符在《潜夫论》中描述普通人家的彩礼“一飨之所费,破毕生之本业”,可见彩礼负担之重。东汉小吏展允因拿不出两三万钱的彩礼,年近五十仍未成家,最后由上司出面号召众人帮他“众筹”娶妻,足见当时彩礼压力之大。
魏晋南北朝时期,战乱频繁,民生凋敝,彩礼价值大为缩水,基本恢复了先秦古制,以玉、皮、羊、酒和各种布料为主。同时,由于民族融合,聘礼中也出现了此前未有的羊,传统俪皮则出现了用其他兽皮代替的情况。
唐代是彩礼制度走向完备的关键时期。唐代将聘礼作为判定婚约关系存在的重要物证,《唐律疏议·户婚》明确规定:“婚礼先以聘财为信……虽无许婚之书,但受聘财亦是。”这意味着即便没有婚书,只要男方下了聘礼、女方接受了,法律上即视为婚约成立。不过,唐代对彩礼也有节制。唐高宗曾下诏限定彩礼数额,规定三品以上之家不得过绢三百匹,四品、五品不得过二百匹等。彩礼数目一度精简为干漆、棉絮、阿胶、合欢、嘉禾等九样东西,寓意夫妻恩爱、家和万事兴。
宋代门阀士族崩溃,市民阶层兴起,社会地位和家中财产成为婚姻的主要衡量标准。彩礼中开始出现“三金”(金钏、金镯、金帔坠),富贵之家的奢靡程度比前代有过之而无不及。宋代还将六礼简化为纳采、纳吉、纳征、亲迎四礼,纳征俗称“下财礼”。同时,宋代出现了“以茶代礼”的风尚,男方送聘礼叫“下茶”,女方接受聘礼叫“吃茶”,茶叶成为聘礼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。
元代对彩礼的规定比历朝历代都要细致。至元八年(1271年),朝廷正式立法,规定聘礼可以是衣物、首饰、宝钞,具体数额按官员品级和百姓家境分档:一品二品官员交五百贯,三品四百贯,四品五品三百贯。蒙古族的文化色彩也融入聘礼,牛、马等牲畜成为常见内容。
明清时期,用珍宝、衣饰和大量现金作为彩礼已成为常态。《婚事杂登》中有具体记载,如“礼银六十四两”等。明清法典将纳征通称为“财礼”,法律对聘财的认定标准相当宽松,对形式和数量并无严格限定。对于女方悔婚,《大明律》甚至规定女方需“倍追财礼给还”,即双倍返还财礼给男方,可见聘财已具有一定成婚定金的性质。
四、中国现代社会的彩礼习俗
在现行法律上,中国不禁止自愿、适度的彩礼,但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。《民法典》第1042条规定,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。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彩礼纠纷的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:以婚姻为目的依据习俗给付的,可认定为彩礼;节日、生日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,以及日常消费性支出等,一般不算彩礼。返还方面,未办理结婚登记、登记后未共同生活、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等情形,可请求返还;已登记并共同生活的一般不支持返还,但共同生活时间短且彩礼过高的,可酌情返还。法院会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时间、孕育情况、嫁妆、双方过错、当地习俗等。
近年来,“天价彩礼”常引发争议,被认为加重家庭负担、物化婚姻,甚至影响结婚意愿。政府部门积极推动移风易俗,治理高额彩礼。总的来说,彩礼是一种传统婚俗中的财物给付,应自愿协商,不能变成买卖婚姻或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工具。
总的来看,彩礼起源于上古婚姻制度的形成过程,在周代以“纳征”之礼被制度化,此后历经两千余年的演变,内容从象征性的鹿皮、大雁逐步转向金银财物,功能从礼仪凭证扩展为法律要件和经济保障。其核心始终围绕着婚姻关系的确认与两个家庭之间的联结,只是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, “礼”与“财”的比重不断发生变化。